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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6-04-29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层次人才来宝安创业就业,根据《宝安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凤凰工程”的意见》及配套文件,以及《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区级财政预算原则上每年安排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不少于1亿元,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的各项奖励、资助、补贴以及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四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与区其他专项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获得同类奖励、资助、补贴等,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五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支出计划管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编制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七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批复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三)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编制资金实施细则。

(四)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区人力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资助、博士毕业生到宝安区设站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生活补助、在校博士生来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实习的生活补贴和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生源毕业生生活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晋升为市认定的更高层级高层次专业人才奖励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市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套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四)负责博士毕业生社会保险返还和培养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奖励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五)负责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境)内、外执业资格认证考试等费用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六)负责对企业培养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高级技师给予奖励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对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来宝安区办全日制学校给予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八)负责对培训机构设立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高级技师工种给予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九)负责对取得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给予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十)负责对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奖励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十一)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十二)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九条区经济促进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给予生活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三)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十条区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教育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给予生活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省、市级“名校长工作室”和“名师工作室”经费资助,培养省、市级名校长或名师给予奖励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教育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进修学习经费补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四)负责教育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到街道基层单位工作补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五)负责教育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岗位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六)对引进教育系统特殊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住房和安家待遇,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负责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八)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区科技创新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给予生活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创新科研团队和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给予创新创业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四)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区文体旅游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文体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给予生活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文化名家工作室”建设经费资助及作品奖励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文体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进修学习经费补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四)负责文体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举办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人展览、展演等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五)负责文体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岗位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六)对引进文体系统特殊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住房和安家待遇,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负责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八)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区卫生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卫生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给予生活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卫生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外出进修学习经费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卫生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岗位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四)负责卫生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到街道基层单位工作追加补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五)对引进卫生系统特殊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住房和安家待遇,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负责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六)负责为高层次人才购买健康险。

(七)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八)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区住宅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区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购房租房补贴进行追加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四)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区职业能力开发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取得MBA、EMBA等学位学费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三)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等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三章申请、受理及核准程序

第十七条申请。个人或单位提出资助、奖励或补贴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审核。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加具初审意见、盖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申请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和生活补贴的,须审核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家庭在深圳市自有住房和5年内房产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宝安政府网、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复核和拨付。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业务主管部门汇总资助、奖励或补贴经费使用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复核。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资金绩效评估和评价,依照区财政资金管理绩效检查考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对违反前款规定使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资助计划和奖励补贴,且3年内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和项目资助申请,并由区财政局、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宝安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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