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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 招商动态 |2017-03-24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重大产业项目落户龙岗区,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区投资推广署)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对经认定的新引进落户龙岗的重点产业项目和对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引荐人,以及经认定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实施资金支持及奖励。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重点引进的产业项目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重点引进的产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企业(含大型国有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大型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在龙岗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机构,且在迁入设立后三年内任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备案后确定引进的项目。

第五条 对第四条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按其迁入设立后三年内任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的6‰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其落户奖励标准可通过与区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另行约定。

第六条 对符合第四条条件且在我区没有购置产业用地的重点产业项目,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生产用房)的,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为标准,给予一年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资金按4:3:3的比例分3年拨付。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承诺其所租赁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第七条 对符合第四条条件且在我区没有购置产业用地的重点产业项目,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生产用房),首次装修办公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装修补贴。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承诺其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或出售。

第八条 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配套扶持。

(一)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的重大产业项目,且注册地为龙岗区。

(二)扶持标准:

按项目获得市级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金额为一次性给予150万元。

第二节 项目引荐人的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项目引荐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积极作用的机构和个人;

(二)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投资方在龙岗区落户。

第十条 对同一项目的引荐人资格只认定一个引荐机构或个人。如投资方委托两个以上机构或个人,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

引荐人不受户籍和工作地限制。

第十一条 引进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项目,对引荐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全球总部或跨国地区总部,或引进中国500强企业设立总部,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中国区总部,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引进中国500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总部,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新三板上市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引进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类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引进金融机构设立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金融机构的认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引进上一年度服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规模在国内同行业排名前5位的电子商务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引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区经济促进局(区投资推广署)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布项目申请指南。申请单位请登录区经济促进局网站查询、下载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享受本细则资金支持的企业5年内不得迁离龙岗区。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支持与奖励的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为本细则首次实施之日(2016年5月4日)后在龙岗区新注册引进的项目,申请时限为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

申请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支持的企业须符合深圳市相关政策要求。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的营业收入以龙岗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币种皆为人民币。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投资推广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规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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